本頁關鍵詞:Q235NH耐候板
曾是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副經理的魏正飛,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私自將工程項目剩余Q235NH耐候板鋼材變賣,并將所得款項據為己有。近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魏正飛有期徒刑8年,所獲50萬元贓款也發還給了公司。
偷賣鋼筋分得50萬元
今年41歲的魏正飛,案發前曾任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副經理。公訴機關指控,魏正飛伙同孫某、王某(另案處理)于2010年間,在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禮士路19號危改工程”項目中,各自利用擔任項目經理部執行經理、副經理的職務便利,私自將該項目剩余Q235NH耐候板鋼材變賣,共同貪污款項共計人民幣147萬余元。
在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南禮士路19號危改項目”經理孫某的證言顯示,2010年該項目完工后的一天,在項目部商務經理王某的辦公室內,王某提出要將項目剩余的鋼筋,賣到本市南六環的一家鋼筋廠,因涉案鋼筋都是項目部節省下來的,想著能從中分些錢,孫某表示同意,并在剩余鋼筋的確認單上簽過字,
一段時間后,孫某將賣鋼筋和分錢的事告知魏正飛,再收到王某打來的100萬賣鋼筋的回款,三人到銀行向魏正飛的銀行卡內轉了50萬元。
獲刑后贓款退還公司
法庭上,魏正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提出異議,并表示認罪。
西城法院審理認為,魏正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出資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貪污罪。
鑒于魏正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有全部退出違法所得的悔罪表現,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魏正飛有期徒刑8年,在案扣押的50萬元贓款發還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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